程序胜利 || 调解后原告又起诉货款?!别担心!
当事人之间调解后又被原告起诉还款190万!双方之间还要开庭吗?调解协议效力如何?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纠纷是企业常面临的法律挑战。如何高效解决争议,避免“一案多诉”的法律风险?今天,我们通过一起典型案例,带您了解法院如何认定重复起诉,并解析调解程序如何成为化解纠纷的“金钥匙”。
一
基本案情
2021年,甲供应链公司(化名)与乙商贸公司(化名)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成衣并承担仓储物流业务。双方后续签订多份订单,总金额超300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按约支付全部货款。截至2021年9月,乙方累计拖欠甲方货款150余万及仓储费用40余万共计190余万元。经多次协商未果,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欠款及利息。
后续,双方在案外进行调解,对其中90万元进行债权确认,其中49万已经在2023年偿还,双方就余下41万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分期于2024年9月前结清。但双方没有约定明确该笔90万元债权指向标的为何。
二
法院审理
本案焦点为,原告甲供应链公司是否重复起诉。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甲供应链公司曾以乙公司为被告 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货款及仓管费用190余万 2.逾期利息10余万 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该案审理中,原、被告就 上述诉讼请求经双方结算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货款及仓管费用41万 2.逾期利息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后双方经协商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且被告已经按照该调解协议实际履行完毕。通过上述事实可以看出,甲乙公司就包括涉案货款在内的相关争议已在前案中解决。
现原告甲供应链公司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且后诉与前诉就买卖合同部分的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基本相同,已经构成了重复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甲供应链公司的起诉!
三
丽庆禾法律研究
至此,我所代理的当事人免去再次偿还债务的忧虑,法院以“重复起诉”驳回了甲供应链公司的请求。
我们获得了一场程序性的胜利!
那么本案中,有什么值得我们注意的法律问题呢?
调解作为一种高效、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
1. 与判决书具有相同的法院保障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 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与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强制执行力。这意味着:
当事人必须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若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 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区分
调解协议本身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解决纠纷的新的协议,是新的合同约定。
调解书是法院作为裁判者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书,是具有执行力的。
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就同一争议事项,在已经提起诉讼或已经获得生效裁判后,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我国法律对重复起诉有明确规定,旨在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裁判结果的冲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已有调解书再次就相同事实起诉,这就是一种重复起诉。
第一,我们详细地查看了当事人的账目,准确抓住了仓管费的部分偿还这一事实,协助展开了案外调解。在处理债务纠纷时,仔细审阅账目是十分必要且重要的环节,民事法律工作必须基于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才能展开。
第二,我们准确地发现了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协议还款的债权对象是哪一笔款项,对于我们的当事人来说这相当于是“免去了原先的货款”,如此细小却重要的协议内容成为了我们胜利的钥匙🔑。
第三,调解协议内容效力与合同相同,但是被法院赋予了强制执行力,这就意味着协议内容“解释先于撤销”,我们以充分的法律职业素养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在双方没有明确指明的情况下,以一般理性相对人的理解“价款”往往指的是货款+仓管费,这就意味着我们在证明责任上处于优势地位,对方需要以明确的证据来证明调解价款对象才有一线生机。
第四,我们充分利用对方律师的失误,在诉讼进行中,一旦一个诉被法院进行审理,那么它就一定会从法院中得到结局。原告甲公司本身对货款进行了诉讼但在后续将其变更为41万元,使得货款的诉不了了之,这是对权利的放弃。
“商业纠纷的解决,不仅需要实体权利的据理力争,更需程序规则的精准把控。本案的胜诉,正是法律程序价值与律师专业能力的双重体现。”
作为深耕商事争议解决的专业团队,我们始终致力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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